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7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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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73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9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貴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5年8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於87年3月5日以86年度訴字第936號判決有期徒刑5年2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0年3月8日以87年度上訴字第2140號判決確定;又於8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2年9月9日以91年度訴字第2100號判決有期徒刑7月,92年10月17日確定;再於9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0年7月19日以90年度易字第666號判決有期徒刑10月,90年8月16日確定,上開罪行合併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末於9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91年1月3日以90年度訴字第2524號判決有期徒刑7月、5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並於91年2月4日確定,並接續執行之。嗣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97年11月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3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7年7月1日,此有臺灣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之一,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玉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