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柯怡伶代理人檢察事務官陳姿文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王琢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失蹤人王琢(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之最後住所為臺南市○○區○○里○○街○○號)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臺南市永康區戶政事務所函請本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該轄區居民王琢(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之最後住所為臺南市○○區○○里○○街○○號)現設籍在臺南市永康區戶政事務所,惟王琢因行方不明於96年3月29日由警註記為協尋人口,另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派員 前柱王琢 先前之戶籍地臺南市○○區○○里○鄰○○街○○號查訪,鄰居陳其福陳稱:不認識王琢、臺南市○○區○○里○鄰○○街○○號為 趙印方 所居住等語,鄰長 陳蕭麗珠 陳稱:不認識王琢等語,又查無 王琢之 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父母、祖父母等戶籍資料,為此檢附臺南市永康區戶政事務所104年10月20日南市永康戶字第1040125249號函暨王琢之戶籍資料、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市榮民服務處104年10月14日南市服字第1040008989號函、國民身分證異動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三親等資料查詢結、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查詢、勞保資料查詢單、臺南市永康戶政事務所104年11月13日果單南市永康戶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查訪報告表等資料,又王琢因行方不明於96年3月29日由警註記為協尋人口,應認失蹤已滿3年,聲請准許宣告王琢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上開資料為憑,堪信聲請人主張王琢失蹤而生死不明一節為真,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書記官吳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