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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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69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張金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金葉 、 鄭清 中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高雄市○○區○○○段0○段0000地號土地暨座落其上12737建號建物之最新一個月內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謄本之所有權部之所有權人及土地他項權利部之權利人姓名須完整記載)
二、債務人劉金葉、 鄭清中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