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45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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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四五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九十
年度毒偵字第一一三二號、第一七八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
日。扣案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甲○○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時間,應更正為
「基於概括犯意,自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或其前三日之某日時起至九十年三月
二十六日止,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最後一次施用係於九十年三月
二十六日七時許,在台中縣大里市某公園內」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毒品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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