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審交易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交易字第587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文銀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9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柯文銀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代理人於辯論終結後陳報告訴人 薛余招治 之死亡證明書,是本件就告訴人薛余招治死亡與車禍所受傷勢間有無關聯,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佑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書記官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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