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聲字第4號
抗 告 人 張台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
0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