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8年度港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港簡字第10號
原   告  蔡世彬
被   告  蔡添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5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頁第三、四行關於「請鈞院裁示將共同壁
部分由原告依市價購買」之記載,應更正為「請鈞院裁示將共同
壁部分由被告依市價購買」。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鈺昕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書記官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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