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埔小字第1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饒 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宗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6年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萬零壹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連歆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