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639號
原   告  張世平
被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徐金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務人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
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
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臺抗字第659號裁
判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係對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9072號清償
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而上開強制執行事件之
債權人即被告係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即原告之財產於新臺幣(下
同)14,627元之本金及利息為強制執行,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
開執行卷宗查核屬實,是原告所排除上開強制執行事件所有之利
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4,627元核定之,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上述裁
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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