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595號
原 告 魏辰睿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科云生醫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688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4,559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770元,惟本件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其中90,942元部分,係因給付工資而涉
訟,此部分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裁
判費2分之1即500元(90,942元部分,裁判費為1,00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本件尚應補繳77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