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聰偉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聰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林聰偉前犯殺人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林聰偉業於民國101年4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5年6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王憲義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靖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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