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223號
聲請人 簡景皇 住○○市○○區○○○路00號
上列原告與相對人 徐春言 間請求111年度六簡調字第223號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相對人徐春言(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本案被告。
二、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徐春言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全體繼承人,即本件相對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