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409號
原告 施淑美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於簡易事件上訴程序亦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1年10月6日雖以「民事聲請更判暨異議狀」之名稱,對於本院111年度新簡字第409號第一審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提出異議,惟稽之我國民事訴訟法中並未有何對於判決得提出異議之規範,因此應將此「異議狀」解為對於系爭判決不服,而認有提起上訴之意,以保障上訴人之權益。又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施志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書記官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