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四六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之理由欄內第一段第一行關於「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部分更正為「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之理由欄內第一段第一行關於「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部分,顯係「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應予更正為「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趙義德
法官絲鈺雲法官張江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健政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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