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1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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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198號原告辛○○
戊○○ 張煥欽 丙○○丁○○甲○○丑○○己○○庚○○乙○○癸○○壬○○
一、原告等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閎家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就原告辛○○部分為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玖仟參佰玖拾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壹佰元;㈡就原告戊○○部分為貳拾萬陸仟玖佰肆拾貳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貳仟貳佰壹拾元;㈢就原告子○○部分為壹拾陸萬參仟玖佰玖拾伍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壹仟柒佰柒拾元;㈣就原告丙○○部分為肆萬陸仟捌佰玖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壹仟元;㈤就原告丁○○部分為壹拾玖萬柒仟玖佰捌拾捌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貳仟壹佰元;㈥就原告甲○○部分為壹拾伍萬伍仟伍佰捌拾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壹仟陸佰陸拾元;㈦就原告丑○○部分為壹拾陸萬零捌佰陸拾肆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壹仟柒佰柒拾元;㈧就原告己○○部分為壹拾肆萬零貳佰玖拾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壹仟伍佰伍拾元;㈨就原告庚○○部分為壹拾陸萬參仟陸佰捌拾捌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壹仟柒佰柒拾元;㈩就原告乙○○部分為壹拾伍萬玖仟柒佰零捌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壹仟陸佰陸拾元;就原告癸○○部分為壹拾肆萬零柒佰零捌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壹仟伍佰伍拾元;就原告壬○○部分為參萬參仟參佰貳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書記官江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