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31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314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柒拾壹萬捌仟玖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5年10月31日,邀 曾素玲 為共同借
款人兼擔保物提供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20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自民國95年11月01日起至民國115年11月01日止,利率依約定按年息1.74%計算,於借用後本息分24
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若未按期繳付本息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依約定視同借款屆期,除應繳付遲延利息外,並須加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內依原利率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依原利率之20%),茲有借據為憑。
㈡惟上開債務,債務人等僅繳至民國98年10月01日後即未繳
納,依約喪失期限之利益,前開借款應視同屆期,債務人等須即一次清償全部欠款,嗣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等迄今仍未清償,尚欠如前開請求之金額及利息。
㈢聲請人原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
民國96年8月16日經授商字第09601199230號函准變更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仍為同一。
㈣自民國96年9月23日起,正式更名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