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326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惟上訴人提起第二審尚未繳納上開費用,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第二審訴訟費用,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