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審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附民字第9號原告先生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信勳 被告 鄭毅隆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2796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翁毓潔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佳蒨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