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306號上訴人乙○○即被告即反訴原告上上訴人與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
9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廖家陽
法官郭文通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書記官黃勤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