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1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1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交易字第17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6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惟查被告業於96年2月7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本件公訴人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
451條之1第4項但書規定不宜簡易處刑情事,依同法第45
2條規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錢建榮法官崔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到本判決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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