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親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親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親字第95號原告丙○○被告甲○○特別代理人丁○○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原告聲請為被告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丁○○於原告對被告提起否認子女訴訟時,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所謂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不僅指法律上不能(如經法院宣告停止其權利)而言,並包括事實上之不能(如心神喪失、利害衝突等)在內(最高法院50臺抗字第187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原告對於被告提起否認子女訴訟,被告依法律推定生父乙○○於民國95年2月14日死亡,原告係被告生母,其主張因有對於被告提起否認子女訴訟必要,因利害衝突請求選任被告親舅丁○○為伊特別代理人等語,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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