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7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執聲沒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貳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總計淨重貳壹陸點玖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2278號為不受理判決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總淨重216.92公克),係違禁物,為此聲請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3、4項販賣第二、三、四級毒品罪嫌,因被告死亡,經本院於95年11月27日以94年度訴字第2278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此有上開判決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物品經送鑑定,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此有扣押物品清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查,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是聲請人之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韡婷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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