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498號聲請人桃園縣桃園市公所法定代理人庚○○代理人 許朝財 律師相對人己○○○相對人戊○○相對人乙○相對人丁○○相對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2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附表共計欄備註中關於「甲○○負擔9%為36,129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甲○○負擔9%為33,129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書記官梁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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