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補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982號

原告 余威瑨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5,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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