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982號
原告 余威瑨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5,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