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29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銘欽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戒毒偵字第12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扣案物品名稱暨數量」欄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更名前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戒毒偵字第125號被告郭銘欽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一、二「扣案物品名稱暨數量」欄所示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均屬違禁物,有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聲請書誤載為第40條但書,應予更正)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1、2款分別列為第一、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被告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
後,於民國101年10月25日執行強制戒治完畢釋放,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戒毒偵字第125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偵查卷宗核閱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又被告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及地點,為警查扣如附表一「扣案物品名稱暨數量」欄所示之物,分別確為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乙節,復有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自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一、二級毒品。從而檢察官認上開物品已無涉其他刑事案件,依首揭條文說明,單獨向本院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至於檢察官雖另就如附表二「扣案物品名稱暨數量」欄所示
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惟被告該次為警查獲時,同時有另案被告 高珮芳 亦遭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且另案被告高珮芳所犯前開犯行,業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1026號判處罪刑,並就如前述附表二「扣案物品名稱暨數量欄」所示之物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該判決已於101年
3月20日確定之事實,有本院前揭判決電腦列印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是以檢察官此部分乃係就業經諭知沒收銷燬之違禁物,重複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必要,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附表一:(裁定沒收銷燬部分)┌──┬───────┬──────────┬────────┬────────┬───────┬─────┐│編號│查獲時間及地點│扣案物品名稱暨數量│鑑驗結果│鑑定書│頁數│備註│││(偵查案號)││││││├──┼───────┼──────────┼────────┼────────┼───────┼─────┤│㈠│99年11月30日晚│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均為粉塊狀,合計│法務部調查局濫用│99年度毒偵字第│①新北檢99│││間9時50分許,│因成分之粉塊貳包│驗餘淨重4.27公克│藥物實驗室99年12│9378號偵查卷第│煙1083│││在新北市蘆洲區││,經檢出海洛因成│月27日調科壹字第│61頁││││長安街73巷11弄││分│00000000000號鑑│││││2號4樓E室│││定書│││││(100年度偵緝├──────────┼────────┼────────┼───────┼─────┤││字第774號)│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編號A1至A32,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99年度毒偵字第│①新北檢││││命參拾貳包│為白色晶體,合計│警察局99年12月16│9378號偵查卷第│100安76│││││驗前毛重23.67公│日刑鑑字第099016│69-1頁│②聲請書所│││││克,合計驗餘淨重│8968號鑑定書││載之甲基安│││││15.24公克,經檢│││非他命33包│││││出甲基安非他命成│││總淨重為「│││││分│││16.18公克│││├──────────┼────────┤││」,係依扣││││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編號33,為白色粉│││押物品清單││││非他命成分之白色粉末│末,驗前毛重0.73│││所載之重量││││壹包│公克,驗餘淨重│││概略記載,│││││0.18公克,經檢出│││應予更正│││││甲基安非他命成分││││├──┼───────┼──────────┼────────┼────────┼───────┼─────┤│㈡│100年1月12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均為白色微黃粉末│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00年度毒偵字│新北檢100│││凌晨0時20分許││,合計驗餘淨重│航空醫務中心100│第714號偵查卷│煙266│││,在新北市三重││0.78公克,經檢出│年2月16日航藥鑑│第52頁│○○○區○○路與環河││海洛因成分│字第0000000號毒│││││南路口│││品鑑定書│││││(100年度毒偵││││││││緝字第775號)├──────────┼────────┼────────┼───────┼─────┤│││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均為白色微黃透明│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00年度毒偵字│新北檢100││││命玖包│結晶,合計驗餘淨│航空醫務中心100│第714號偵查卷│安709│││││重6.5664公克,經│年2月16日航藥鑑│第67頁││││││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字第0000000號毒│││││││成分│品鑑定書│││││││││││├──┼───────┼──────────┼────────┼────────┼───────┼─────┤│㈢│100年4月4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為白色透明結晶,│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00年度毒偵字│新北檢100│││凌晨4時50分許│命壹包│驗餘淨重0.7147公│航空醫務中心100│第2702號偵查卷│安855│││,在新北市三重││克,經檢出甲基安│年4月27日航藥鑑│第57-1頁│○○○區○○街○○○巷││非他命成分│字第0000000號毒│││││口│││品鑑定書│││││(100年度毒偵││││││││緝字第776號)││││││├──┼───────┼──────────┼────────┼────────┼───────┼─────┤│㈣│100年11月22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均為粉末,合計驗│法務部調查局濫用│100年度毒偵字│新北檢100│││下午5時50分許││餘淨重1.37公克,│藥物實驗室101年│第7960號偵查卷│煙822│││,在新北市新莊││經檢出海洛因成分│1月18日調科壹字│第92頁│○○○區○○路○○○巷│││第00000000000號│││││8弄5號9樓之│││鑑定書│││││11室││││││││(100年度毒偵││││││││字第7960號)││││││└──┴───────┴──────────┴────────┴────────┴───────┴─────┘附表二:(聲請駁回部分)┌──────────┬──────────┬────────┬────────┬───────┬─────┐│查獲時間及地點│扣案物品名稱暨數量│鑑驗結果│鑑定書│頁數│備註││(偵查案號)││││││├──────────┼──────────┼────────┼────────┼───────┼─────┤│100年11月22日下午5│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均為白色晶體,合│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臺灣新北地方法│①新北檢││時50分許,在新北市新│命拾包│計驗前毛重10.38│警察局101年1月│院檢察署100年│101安241○○○區○○路○○○巷○弄││公克,合計驗餘淨│5日刑鑑字第1000│度毒偵字第7960│②與附表一││5號9樓之11室││重8.44公克,經檢│170714號鑑定書│號偵查卷第87頁│編號㈣係同││(100年度毒偵字第││出甲基安非他命成│││時扣案之物││7960號)││分│││③聲請書所│││││││載之甲基安│││││││非他命10包│││││││總淨重為「│││││││8.15公克」│││││││,係依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所載之│││││││重量概略記│││││││載,應予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