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172號債權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詳細說明本件四張票據之原因關係成立經過,包括債權人甲○○在本票中同為發票人,其中是否有與債務人間互有債務而形成債務抵銷之狀況?如雙方無債務抵銷時,請說明債務人為何在本票發票人處簽名?經本院民國96年2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2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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