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抗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1102號抗告人 盧雍凱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救字第18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民國106年7月12日原法院106年度救字第18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上開規定繳納抗告費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怡雯
法官賴錦華法官劉素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書記官劉維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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