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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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6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奕峰選任辯護人周玉蘭律師被告鄭煜瓏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志忠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十二主文欄「未扣案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記載,應更正為「扣案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判決,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原判決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均已載明扣案之現金均係被告李奕峰查獲前之販賣毒品所得,並於理由欄及據上論斷均已載明應予沒收之理由及法律依據,顯見附表一主文欄編號12就沒收販毒所得部分之記載,屬顯然之錯誤,且此錯誤之更正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林怡君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