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77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孟儀被告李淑惠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偽造印文案件,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114號、102年執更字第3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孟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林孟儀因被告李淑惠犯偽造印文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繳納現金後,即予釋放被告。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柔尹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