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8號原告 洪富冠
林佳承 被告 周俊翰
洪繹凱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請求賠償之金額、醫療費用、慰撫金等尚須調查而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志龍
法官林秀菊法官吳玟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偉民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