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投交簡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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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投交簡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投交簡字第256號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362條前段亦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5年5月7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其遲至95年6月6日始行上訴,亦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6月5日甲○良和95偵1464字第8923號函上本院收文章所蓋之日期在卷可憑,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劉邦遠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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