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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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所有權贈與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20號上訴人 吳國源 住嘉義市○區○○里○○街○○號被上訴人 蔡月桃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贈與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5月2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6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書記官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