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727號聲請人 何永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温惠安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提出票號0000000、0000000之本票原本到院供辦。
三、陳明本件利息起算日是否自提示日起算?(台端聲請狀利息請求重複勾選到期日及提示日,又系爭本票並無到期日之記載)
四、相對人温惠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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