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監宣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36號抗告人 何鍾蘭英
鍾秀英 共同代理人 黃當庭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
6月4日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書記官黃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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