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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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趙哲宏
楊淑惠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黃慕容 被告乙○○
丁○○右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