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9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違犯煙毒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8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附表編號1、2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與附表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逸柔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宣判日期│所犯法條│合於96│減刑後刑││││││審法院│││年罪犯│度│││││├────┼────┤│減刑條│││││││案號│確定日期││例││├──┼────┼────┼────┼────┼────┼─────┼───┼────┤│1│施用毒品│有期徒刑│83年5月│臺灣臺北│84.6.27│肅清煙毒條│第2條│有期徒刑│││罪│3年2月│間起│地方法院││例第9條第1│第1項│1年7月│││││├────┼────┤項│第3款│││││││84年訴字│84.7.17│││││││││第857號│││││├──┼────┼────┼────┼────┼────┼─────┼───┼────┤│2│非法吸用│有期徒刑│84年2月│臺灣臺北│84.6.27│麻醉藥品管│第2條│有期徒刑│││化學合成│3月│11日│地方法院││理條例第13│第1項│1月又15│││麻醉藥品││├────┼────┤條之1第2項│第3款│日│││罪│││84年訴字│84.7.17│第4款││││││││第857號│││││├──┼────┼────┼────┼────┼────┼─────┼───┼────┤│3│意圖販賣│有期徒刑│84年2月│臺灣高等│84.11.9│肅清煙毒條│不合減│不應減刑│││而持有毒│10年│14日│法院││例第7條第1│刑條件│,宣告刑│││品罪││├────┼────┤項││仍為有期││││││84年上訴│84.11.9│││徒刑10年││││││字第470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