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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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579號債權人 蔡依翁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永祥 即新竹市私立威爾斯美語短期補習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對債務人新竹市私立威爾斯美語短期補習班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債務人新竹市私立威爾斯美語短期補習班之最
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書記官廖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