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48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嘉陞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107年度訴字第548號刑事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10、142號、107年度偵字第7904、7905號、1074年度偵緝字第1100、120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一審法院經形式上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賴嘉陞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
9年5月13日以107年度訴字第548號判決後,上訴人雖於
109年6月9日具狀聲明上訴,此有蓋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收狀登記章戳記之上訴狀1份在卷可憑,惟其上訴狀內僅泛稱對本院前揭判決有所不服並於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上訴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且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內,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之書狀,嗣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於109年9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該裁定業於109年10月6日送達交付被告本人,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訴字卷卷二第219、221頁)。詎被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許雅婷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左茹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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