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79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碧堂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8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897號起訴,後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132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
7月確定,另就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942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897號起訴,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132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7月確定,另就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942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判決書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確含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揆諸前開規定,本案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沒收銷燬之;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莆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震惟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附表┌──┬─────────┬───────────┬───────┐│編號│沒收物品名稱及數量│檢驗報告│檢驗報告頁數│├──┼─────────┼───────────┼───────┤│1│海洛因2包(驗餘總│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108年度偵字第│││淨重6.99公克)│驗室鑑定書調科壹字第│9420號卷第76頁││││00000000000號││├──┼─────────┼───────────┼───────┤│2│甲基安非他命4包(│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108年度偵字第│││驗餘總淨重49.2037│務中心毒品鑑定書航藥艦│9420號卷第88頁│││公克)│字第0000000Q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