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168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一六八八號
  原   告 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一百三十萬五千三百八十一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一萬三千零五十九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一萬三千零十四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威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文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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