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127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一二七八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邱勤翔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壹仟零貳拾捌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伍萬壹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與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領用卡號0
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但應於各該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繳納或使用循環信用繳付最
低應繳金額,詎被告自領卡後至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止,累積尚欠消費款新台幣
(下同)一十五萬一千零二十八元未償,迭經追索亦均無效,為此乃依兩造所定
信用卡約定條款請求判令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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