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簡字第374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三七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
字第七八七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安非他命壹包(約零點貳公克)及殘留安非他命之燈炮吸食器壹支,均沒收並銷毀。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及第三
項之持有專供施用毒品器具罪。被告一行為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
第五十五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斷。扣案如主文所示之毒品
安非他命及殘留有毒品之專供吸食器,均應依毒品危害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
規定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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