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483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俊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俊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黃俊逢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邦旗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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