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5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文力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文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文力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9月15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359號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嗣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重新審核,認仍符合假釋要件,而經法務部於107年1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86414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前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後,由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359號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嗣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重新審核,認仍符合假釋要件,而經法務部於107年1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86414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前開函文及裁定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宸維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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