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38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交字第380號原告 林嘉鳳 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張丞邦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5日以函文(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而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
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金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書記官張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