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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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炳誠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7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炳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炳誠因傷害致死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2830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8年6月30日送監執行。茲該受刑人經法務部於100年7月15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7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00114293
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陳恆寬法官張惠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珮茹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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