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8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郭盈蘭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民事第庭法官陶亞琴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書記官黃淑玲附件:
一、聲請人及其配偶95、96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現有收入證明(在職證明、薪資金額、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二、聲請人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機制,願負擔之每期應繳納之金額為何?計算依據為何?
四、最近五年內有無從事營業活動,倘有,其營業額資料(所營事業之名稱、最近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五、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六、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之家庭必要生活費支出明細及所憑證據為何?租金收入每月10000元,租賃標的為何?何時開始承租?如何支付租金?並應提出相關支出明細之證明文件及租賃契約書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