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82號
原   告  孫梓豪
被   告  洪淑如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上列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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