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232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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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23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2329號債權人高雄市大社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許清連 債務人 吳宏賓 (即 吳阿順 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貴珠 (即吳阿順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吳阿順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叁萬陸仟陸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四七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四七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