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0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0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108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世誼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世誼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應適用之法條「核被告許世誼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記載,補充更正為「核被告許世誼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施用毒品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曾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之處分後,未思悔改,缺乏禁絕毒害決心,惟所犯係戕害自身健康,尚未危害他人,於偵查中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許淑琴附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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